省直各單位,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,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(qū)財政局,各代理機構,各供應商,各評審專家:
為落實“疫情要防住、經濟要穩(wěn)住、發(fā)展要安全”的要求,根據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勢,現就政府采購活動開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疫情防控期間,對適用電子賣場執(zhí)行采購的項目,各級采購人應當盡量通過電子賣場開展采購,減少政府采購活動帶來的人員聚集。各級采購人應當會同采購代理機構合理確定開標、評標時間,因疫情防控而無法開展或者無法按規(guī)定時間進行的采購活動,可酌情暫停或者延期,并按規(guī)定發(fā)布信息、通知相關當事人。
二、對確有必要開展的項目采購活動,各級采購人應當會同采購代理機構,按照本地區(qū)有關公共場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要求,加強對政府采購開標、評標現場的管理,合理引導人員,做好采購活動場所的通風、消毒、體溫檢測、人員信息登記等工作。
三、供應商應優(yōu)先通過系統(tǒng)遠程參與開評標和談判、磋商等環(huán)節(jié),確需進入開評標場地的,應嚴格遵守當地疫情防控要求。
四、疫情防控期間,通過廣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?guī)斐槿≡u審專家時,在滿足需求的前提下,可優(yōu)先按屬地原則抽取,減少人員跨市流動。評審專家參與政府采購評審時,應嚴格遵守所在地區(qū)和評審地區(qū)疫情防控相關要求,關注自身健康碼情況,因疫情防控原因導致不能按時參加評審活動時,需及時通過系統(tǒng)請假。因臨時封控、管控導致的缺席、遲到等情形不予扣分。
五、采購單位采購防疫相關貨物、服務和工程,屬于緊急采購的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》第八十五條和《廣東省財政廳轉發(fā)財政部辦公廳關于疫情防控采購便利化的通知》(粵財采購〔2020〕3號),可不執(zhí)行政府采購法規(guī)定的方式和程序。采購單位應建立緊急采購內部審批機制,對緊急采購的依據和必要性嚴格進行把關,不得隨意濫用。
六、疫情防控期間,省財政廳暫停現場受理政府采購投訴工作,對省級政府采購項目提起投訴的,投訴供應商應當按照《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》(財政部94號令)有關規(guī)定,通過郵政速遞方式向省財政廳寄送投訴書,并提供聯系人、聯系電話和聯系地址。因疫情防控導致無法召開投訴處理審查會議時,省財政廳可酌情暫緩作出相關案件的處理決定,并提前告知相關當事人。
七、后續(xù)如發(fā)生類似強化疫情防控情況,政府采購活動的開展按照本通知執(zhí)行,如有變化將另行通知。
廣東省財政廳
2022年11月1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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